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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在民間借貸中一般的表現是以虛構借款目的、給予高額利息為誘餌的方法,騙取出借人「本金」且沒有歸還的打算。借貸後「跑路」是否可以認定為詐騙罪,應根據借款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是否有歸還借款的本意。


 一、借款時負債情況和償還能力。借款人借款時是否有償還能力,從客觀上反映了其是否歸還借款的主觀。借款時經濟狀況良好,因各種原因導致經濟狀況越來越差,最後無法按期還款,不能認定其借款時沒有償還的意願。相反,借款人負債纍纍已明知到期無法歸還本金,仍許諾到期償還高額本息的,則不能認定有歸還借款的真實意思。借款人長期借貸,還需要區分借貸的性質——正常借貸後不能償還,轉念準備跑路繼續借貸,則有跑路打算後的借貸部分應當認定為詐騙。

二、借款人的借款理由和資金去向。主要是看借款人的借款理由是否屬實,借款人以企業生產經營或家庭生活需要等為由借款,但日常根本沒有生產經營或生產經營根本無需大量借款,即沒有借款的必要,可認定借款目的為虛構。借款後將資金和財產全部轉移或隱匿去向,顯然無法體現借款的償還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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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借款跑路的具體原因。若借款人跑路僅僅因為債權人暴力催收,為防止可能發生的人身危險而暫時外出躲避,則難以認定其跑路是為躲避履行還款。相反,借款人是因債務相繼到期,有能力但拒絕履行還款義務而跑路,則其沒有還款意願,應當認定為詐騙。

四、借款跑路後的生活狀況和財產狀況。借款人跑路的目的不是因為無能力償還債務,有能力全部或部分償還債務,但不願將財產用於償還債務,而是用於個人揮霍,應視為其沒有償還意圖。跑路後又繼續大量借貸但又不是為了維持基本生活或償還債務的,則更能反映其詐騙的主觀故意。若借款人借款為子女等購置房屋、轎車等高價值財物且以子女的名義登記,不能還債又拒絕用該財產償還,這種轉移財產歸屬的借款方式,目的為躲避民事訴訟的執行,從而達到拒不還款的企圖,就是以非法占有的目的,應當認定虛假借貸,實屬詐騙。

近年來民間借貸跑路多發,既嚴重損害了債權人合法利益,也損害了司法權威、浪費了司法資源,應當嚴格區分正常借貸與詐騙,依法打擊形為借貸實為詐騙的經濟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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