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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在刑法上的定義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說人話就是,別人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你相信了+基於你的相信,你自願把錢給別人。

民間借貸糾紛是指借款人與貸款人基於合意而達成書面或口頭的債權債務關係後,因借款人不能歸還或如期歸還而產生的民事糾紛,其借貸關係屬於民事法律關係,由民法調整,不產生刑事責任。說人話就是,別人借你錢的時候,根據一般人的判斷,是有日後支付能力,並且借你錢的時候是真的想還你,但是後來到還款的日期了,錢沒還給你,由此你們二人產生糾紛。

民間借貸糾紛和刑事詐騙的區分說白了就是看借錢的人借錢時候到底想不想還。

但是需要明晰得是:第一,刑法定罪是根據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光是別人口頭表達心裡非法占有目的還不夠,還要看他客觀的想法;

第二,別人怎麼想只有別人知道,如果他從未向外界透露過,法律上也不好直接判斷別人的內心想法;

第三,基於此,刑法規定根據他的客觀行為推定他借錢時的想法。根據《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關於金融詐騙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中,規定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

(2)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

(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

(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6)隱匿、銷毀帳目,或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而民間借貸糾紛的借款人則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其借款是為了正常的生活或生產經營所需,主觀上對償還借款有確定的認識,即使不能按期歸還,        也往往是因為遇到了不以其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困難,非其主觀不想歸還,行為人主觀目的的不同,是二者的本質區別所在。


那麼,就具體案件怎麼看借錢的人是不是非法占有目的借錢呢,要根據案件的具體證據,如借錢的人的借貸原因。錢的用途、有無還款能力、不能還款的原因和態度等多方面綜合考慮,按照事前、事中、事後的各種主客觀因素進行整體判斷,不能以一點而代全部,否則就有失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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